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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在我市实施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0-7-30    选择字号:

  7月1日起,由省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诊疗范围目录》)在我市实施。即日起,我市将统一新农合报销诊疗范围目录,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所发生费用将10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比例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若不合理检查、合理施治,超出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新农合基金将不予支付。《诊疗范围目录》旨在规范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支出管理,保障参合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规定,从7月1日起,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价格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当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或价格高出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时,应事先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在医嘱单上签字或签署文字协议后方可实施。除急、危、重症抢救时间不允许外,未经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或价格高出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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